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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政策法规

法规政策

法律法规 
    伴随对化学农药的环境危害与健康风险认识的不断加深,我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对农药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力度,建立了一整套包括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农药许可证管理制度、农药生产管理制度、农药质量管理制度、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农药进出口管理制度在内的农药管理制度。自1983年起至今,我国已先后禁止和淘汰了33种以有机氯和有机磷农药为主的高毒高残农药。加之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近年来公众与政府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2009年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也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对农药残留进行了规定。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但越来越多的农药合理使用相关的标准和准则正在制定中。然而,这些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令人堪忧,农药残留超标和禁用农药在市场上被检出的情况屡有发生。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多年来大范围高强度施用农药的环境影响的监测和管理非常薄弱,既缺乏全国范围内的污染现状普查,以供公众了解情况和政府制定政策,又缺乏具有实际约束力和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http://www.sfda.gov.cn/WS01/CL0784/11804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于2006年4月29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12年2月29日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施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于1993年7月2日公布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农药、兽药、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教育农业劳动者安全生产。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业机械、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十六条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用生产资料工业的发展,适应农业生产对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和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与治理。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保养土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方,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方衰退。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的,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于1997年5月8日发布,后于2001年11月29日修订并公布,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
由农业部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503/t20150318_4444765.htm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例》
由国务院于2011年3月2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ov.cn/zwgk/2011-03/11/content_1822783.htm
    规定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和进出口管理措施。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由农业部制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发布并实施。
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doc11/11070716.html
    规定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并规定了建立农药使用档案等具体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由农业部于2007年12月08日发布。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006/t20100606_1532747.htm
    该法规对我国境内生产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由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0月11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47.htm
    该办法对全国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由农业部于1999年4月27日发布,自1999年7月23日起施行,于2002年7月27日、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12月8日三次修订。
http://www.lawtime.cn/qiye/article_179219.html
    本办法在《农药管理条例》的精神下,明确了农业部各部门在农药管理上的职权划分,对农药的登记、经营、使用、监督和违法惩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由国家工商总局与农业部于1995年4月7日发布,1998年12月22日修正。
http://www.zjgs12315.gov.cn/ShowDetail.aspx?id=95000248&type=3&code=004005002
    对我国境内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进行了审查方面的规定。特别指出,对“在使用中对人畜、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农药的广告,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由原农牧渔业与卫生部于1982年6月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xpc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117

    该文件是较早的对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将农药分为高毒农药、中等毒农药和低度农药三类,在农药使用中有关配药、拌种、喷药等方面的注意事项,以及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上进行了规定。

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农业部公告 22
由卫生部和农业部于2012年11月16日发布。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gg/201212/t20121207_3099751.htm
    该公告发布了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规定该国标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中的4.3.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数个自2013年3月1日起废止。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1586
由农业部、工信部、环保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
http://www.agri.gov.cn/V20/ZX/tzgg_1/gg/201107/t20110705_2045813.htm
    根据公告,“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销(撤回)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停止生产;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苯线磷等10种农药将在我国被逐步淘汰。
 
《“十二五”农药工业发展专项规划》
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于2011年7月发布。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YSC201120007.htm
一、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存在问题
   3. 产品结构尚需进一步调整。在已经完成甲胺磷等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和替代后,还有特丁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等高毒农药品种仍在生产和使用,这些高毒农药品种需要进一步削减和替代。杀虫剂、除草剂和杀菌剂比例仍需根据农业生产的需求进行调整,杀菌剂相对较少(只有10%左右),特别是用于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的杀菌剂品种较少。
   4. 减排任务重,废弃处置缺乏有效处理手段。农药原药生产未反应原材料和副产物回收率低,废水含盐高、难降解有机污染物浓度高,一些特殊污染因子缺乏有效的处理手段。大部分原药生产企业不具备有效处理特殊污染物的能力。乳油等含有毒有机溶剂的制剂仍较多,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尚未全面开展。
二、发展趋势
    …………
    此外,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农药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制定的限量标准将日趋严格,对农药企业的布局、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农药行业产业升级、兼并重组的脚步将会加快,农药生产将进一步向大型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农药产品朝着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友好的方向发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由农业部于2010年7月8日发布。
http://www.moa.gov.cn/zwllm/zcfg/nybgz/201007/t20100726_1606327.htm
    在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农业部提出了该《意见》。意见特别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强调了地方政府对指导农民合理施药上的重要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2月27日转发。
http://www.moa.gov.cn/zwllm/zcfg/flfg/200903/t20090304_1229654.htm
   “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
 (三)成效要求。………… 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19
    自2000年到2009年,由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了该准则的1—9部分,作为我国农药合理使用的国家标准。
这些国家标准规定了270余种农药在几十种作物上的500多种合理使用标准,在每项标准中,对每一种农药防治每一种作物的病虫草害规定施药量(浓度)、施药次数、施药方法、安全间隔期、最高残留限量参照值以及施药注意事项等都做了规定。按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施药,有助于避免发生药害和人畜中毒事故,降低施药成本,防止或延缓抗性产生,保护生态环境,保证收获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不超过规定的限量标准,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由国务院2008年12月31日发布
http://www.moa.gov.cn/ztzl/yhwj/wjhg/201202/t20120215_2481459.htm
    “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征信体系。开展专项整治,坚决制止违法使用农药、兽(渔)药行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
由农业部于2007年4月17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http://wap.cnki.net/qikan-ZBJS200709019.html
    农药作为有毒物品,使用不当可造成人、畜中毒、作物药害及环境污染等问题。本规范是为了规范农药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实现农药科学安全使用而制定的,作出了农药的选择、购买、配置、施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由农业部、海关总署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5/info18415.htm
    凡在我国进出口农药(含原药和制剂),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申请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进出口手续。为进一步做好农药进出口管理工作,重新发布了该名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4年5月17日以国办发[2004]43号印发
http://www.moa.gov.cn/zwllm/zcfg/flfg/200601/t20060123_541970.htm
    该专项整治工作是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所引发的,国务院试图此次工作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其中具体的工作目标包括,“37个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5个百分点”;同时需要采取的与农药有关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如“加大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定期发布全国大中城市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城市和所在省的农产品安全进行跟踪督导”。
 
农业部公告第322号(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由农业部于2003年12月30日发布。
http://www.gsny.gov.cn/zcfg/xzfg/2012/07/02/1341217623148.html
    根据公告,农业部决定“分三个阶段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并于2006年4月会同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再次发出公告,具体落实该五种农药的消减计划。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由农业部于2002年5月24日发布。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BJS200208004.htm
    该公告公布了一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明令禁止18类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等19中高度农药;并强调“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由农业部于2000年3月2日批准,自2000年4月1日期实施的农业行业标准。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BFYY201001111.htm
    该准则对在绿色食品农作物生长过程中,防治病害和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时如何使用农药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生产A级绿色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其农药使用原则有所不同,一般都要求使用中等毒性以下的植物源农药;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以及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由农业部、海关总署于1999年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http://www.customslawyer.cn/f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29995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该通知规定,凡在我国进出口农药(包括原药、制剂或成品)和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农药,均需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
由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10月22日发布。
http://www.moa.gov.cn/zwllm/zcfg/flfg/200601/t20060120_539601.htm
    通知要求加强对农药、兽药的登记制度、生产、使用、经营和进口管理,以及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加快制定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逐步淘汰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五类农药,从1992—1993年起禁止其在农业方面的使用。
 
机构设置
    我国现有的一整套农药管理制度包含农药登记、许可证、生产、质量、使用、经营管理和进出口管理制度,涉及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环保部、卫生部等多个政府部门。这里将重点关注与农药的安全施用及其环境和健康影响有关的政府部门。
 
农业部
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农药检定所——作为农业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农业部赋予的全国农药登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管理、农药质量检测、农药生物测定、农药残留监测、农药市场监督、农药信息交流及对外合作与服务等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原材料工业司——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批,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的有关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审批发放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
负责农药等化学品的使用对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
自然生态保护司——“拟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包括耕地、山地、林地、湿地、矿区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规范及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全国生态农业建设”。
污染防治司——“拟订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规划、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目录并监督实施;组织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筛选和公布重点控制的化学品目录;承担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登记;组织日遗化武处理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

卫生部
与农业部共同建立农药残留标准相关的机制和工作程序,共同发布和废止农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与规程标准,以及共同负责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