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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国际经验

国际经验
 
国际公约、宣言与守则
 

名称 时间 与中国的关系 与农药有关的主要内容
《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行为守则》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on the Distribution and Use of Pesticides
1985年通过
最近一次于2002年修订
自愿性的签约国 该守则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农药生产厂家进行农药管理提供了规范和标准,为良好的农药管理提供了现代做法。通过有效的使用农药和应用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方法,守则将重点置于减少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并支持可持续农业发展之上。守则中的标准是自愿遵守的,其中第五章的内容是专门关于“减少健康与环境风险”的。
http://www.fao.org/docrep/006/Y4544C/Y4544C00.HTM
《经修正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
London Guidelines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f Chemical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1987年6月17日生效
1989年5月25日修订
中国实际上遵守该准则 该准则对《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行为守则》有所补充,旨在通过科技、经济和法律资料的交流,促进化学品的良好管理。并希望帮助发展中国家避免因不明了化学品(特别是在其他国家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在使用上的危险而引起的严重的、代价极高的卫生和环境问题。具体内容包括设立包括农药在内的毒性化学品全国登记中心;一国需指定主管机构同时处理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事宜等。
http://www.chem.unep.ch/ethics/english/longuien.htm
《21世纪宣言》
21 Centry Agenda
1992年6月14日通过 中国承诺履行该宣言 在农业方面,重点提到采取虫害综合管理,用生物防治物取代有毒农药,开展农药评价和审查工作,以及防治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已禁止的包括高毒农药在内的危险化学品等内容。
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wssd/chap19.htm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Basel Convertion on Controlling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1992年5月5日通过
1995年9月22日修正案通过
2001年5月1日对中国生效
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该公约的总体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遭危险废物的生成、越境转移和管理产生的不利影响。公约有两个主要支柱:对废物越境转移的全球控制系统,以及对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包括不合格、过期、或不适用于原定用途的杀虫剂和除草剂”被列入“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http://archive.basel.int/text/conv-rev-c.pdf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Rotterdam Convention on th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e for Certain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Pesticid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1998年9月10日通过
2011年修订
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列举了公约适用范围内的“农药”和“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并对列入“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的标准与程序进行了规范。
http://chm.pops.int/Convention/ConventionText/tabid/2232/Default.aspx
《巴伊亚化学品安全宣言》
Bahia Declaration on Chemical Safety
2000年 该宣言是就《21世纪议程》第19章的进一步承诺,将化学品管理、污染预防、可持续农业列入工作的重点;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包括针对急性有毒杀虫剂、严重有害杀虫剂和过期杀虫剂等的目标。
http://www.who.int/ifcs/documents/forums/forum3/en/bahia_ch.pdf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Stockholm Convertion on Protecting Human and the Environment from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2004年5月17日生效
2009年5月修正
环保总局于2004-6-25 公约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为目标,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和消除生产中有意的POPs的使用,并严格管制其进出口;促进包括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应用,以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非故意副产物POPs;查明并以安全、有效和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POPs库存及废弃物。
http://chm.pops.int/default.aspx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及其职责
www.codexalimentarius.org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建立的,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政府间组织。其下属的分委员会,农药残留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Pesticide Residues, CCPR)负责食品及农产品中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evels, MRLs)标准的制定。CCPR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进行风险评估,当发现该农药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且可能导致国际贸易问题时即制定MRLs标准。在相关标准制定中,CAC和CCPR与作为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机构的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oint FAO/WHO Meetings on Pesticide Residues, JMPR)保持密切关系,后者根据CAC和CCPR的建议开展工作。
自1966年召开第1届CCPR会议以来,截止2012年已经召开了44届会议。截止2011年底,JMPR已经评估了253种化合物,制定了3609项MRLs标准,涉及177种农药,325种产品(余苹中等,2012)。围绕限量标准,CAC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残留标准体系,涵盖管理体系和残留试验。农药法典MRLs标准数量是一个动态值,每个MRL标准都需要通过周期评估程序定期(10—15年)对其进行再评估,根据最新资料及时修订或撤销原定的限量值。食品法典MRLs标准是WTO认可的国际农产品及食品贸易仲裁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也是国际上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参考资料, 对全球农产品及食品贸易具有重要影响。
 
欧盟经验
 
新的《通用食品法》,即(ECNo. 178 /2002
    该法规于2002年1月28日颁布,是欧盟迄今为止出台的最重要的食品法,在整个欧盟各成员国中发挥效力。该法规虽未直接涉及农药有关的内容,但为欧盟建立了“以全程管理为目标,以预防管理为原则”的严谨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同时强调欧盟当局“须在高水平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考虑到动物福利和健康,植物健康和环境”。环境作为农业和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被正式提出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2:031:0001:0024:EN:PDF
 
关于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法规(ECNo. 396/2005
    该法规于2005年2月23日颁布,是一部专门针对农药残留限量的法规。该法规统一了欧盟食品和农产品中农药MRLs标准,涉及到471种农药在315种食品和农产品中14.5万项MRL,包括正式标准、临时标准、熏蒸剂标准、进口标准、一律限量标准和豁免物质。该法规补充了91/414/EEC指令,并对植物及动物源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残留管理涉及的所有指令进行了整合和调整。自颁布之后至今,该法规中的各项MRLs已经过多次修订。
    欧盟对农药残留立法管理执行情况实施欧盟和国家二级监控制度,前者是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统一的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对象是进口和成员国间贸易往来的食品和饲料中的农药残留。后者是由各成员国自行实施本国范围内的残留监控,对象是国内市场的产品。二级监控上下配合,覆盖生产、市场和贸易等各环节(余苹中等,2012)。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5:070:0001:0016:en:PDF
 
日本经验
 
    在农药的行政管理方面,日本于1948年颁布了《农药取缔法》,该法迄今为止进行了二十多次修订,对农药的登记、生产、进口、经销及使用等各个环节都作了相当严格细致的规定,通过建立农药登记制度、标识规定、限制或禁止销售农药的措施、记录制度、农药使用者的申报制度和对使用者的监督及发布农药的安全使用标准、报告及检查制度等一系列的措施,确保了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正确的使用。
在农药残留的监控方面,日本于2003年修订了《食品卫生法》,根据该法,在2005年11月16日颁布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等)的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自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并执行新的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肯定列表制度涉及对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等799种农用化学品的管理,是当时世界上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最多、涵盖农药和食品品种最全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几乎对所有食品和用于食用的农产品中的农用化学品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其中涉及农药达579种,关于农药的MRLs达51 600多项(宋稳成等,2009)。
http://www.mhlw.go.jp/english/topics/foodsafety/positivelist060228/introduction.html
 
 
参考文献:
余苹中,宋稳成,贾春虹,刘丰茂,国内外食品中农药残留安全监管研究,中国农学通报,2012
宋稳成,单炜力,叶纪明,李子昂,周志强,潘灿平,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农药学学报,2009